假如"嫖妓不付錢"是最下賤的行為。
那麼僅次它的,就是迷姦。
八十年代有一句很流行的說話
「條女唔肯瞓低?咪用錢擲到佢瞓低lor!」
下流的說話,但至少它反映的只是一件交易。
在對方不知情下用藥把對方弄得失去意識,再滿足自己的獸慾。
這就是犯罪。
我認識他,可算是一個下流的人。
但犯罪嘛...我想不會吧!
一個有錢又不愁女人的他,會迷姦女子,太笨了吧!
我不排除他真的有犯案,畢竟有很多有錢的人也有偷竊癖。
可能他真的很想跟那個女子上床吧!天曉得。
也有可能是那個女的跟他攪完之後覺得後悔。
畢竟星期天不陪男友,卻跑到陌生男人家中,除非那個男友是白痴,否則哪會不起疑心?
那個女生跟她男友的關係,絕對影響她的行動。
可惜現在女方是受害人而且是她報警的,警察會認為她報假案嗎?
就當那女子寃枉你,但你的電腦已被警方拿去調查,假如發現其他問題,你也會一身蟻。
最大問題是,你點解要用假名?
警察會諗"唔係身有屎,點解要用假名?"
當檢控官問你,"黃先生,你用一個假名去認識受害人,你係唔係有其他目的?"
呢條問題你點答都死。
因為呢條問題唔係講俾你聽。真正既聽眾,係陪審團。
法蘭基,你都係洗定個屁股坐監啦!聽聞強姦犯在監獄中會被雞姦,希望迷姦犯不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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