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2月 25,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第七條 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第三條 2007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2007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1]
(节选)(基本法附件一、二的内容)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昨天在北京提醒港人,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自中央的授權,中央授予香港特區多少權,特區就有多少權,不存在所謂「剩餘權力」問題。他又重申,特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並非三權分立,行政長官在政權機構的設置和運用中處於主導地位。有學者表示,吳邦國的言論,是要提醒港人「權在中央」,不要以為在未來的政制發展中可以「自把自為」

第一,他強調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授權。他指出,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基本法》多項條文規定了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區「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  他說,「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沒有明確的,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央還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問題。」他並指出,「全面準確」地理解這一點,對於保證「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正確處理中央特區關係「至關重要」。  第二,吳邦國亦強調,香港特區政治體制最大特點是行政主導,不是三權分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的設置和運作中處於主導地位」,行政長官既是特區首長,也是政區政府首長,不僅要對特區負責,還要對中央政府負責。

城大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表示,吳邦國選擇在這個時候發表這番談話,是要在政制綠皮書發表前,發出「權在中央」的信息,提醒香港人不能超越中央訂下的底铫。

(2007年12月19)【星島網訊】香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19日表示,普選的決定權在於中央,行政長官不可以為此作任何擔保。立法會正在休會辯論,政制發展綠皮書諮詢報告。
黃仁龍表示,對有立法會議員質疑行政長官曾蔭權,在普選問題上欺騙市民,感到詫異,他指“欺騙”兩字不應輕易提出。並強調行政長官對普選有誠意,但決定權在中央,在人大常委會未確認是否可以修改2012年兩個選舉辦法時,行政長官不能做出擔保,亦不能在未有確認前,就提出整套方案,否則本末倒置。

列席會議的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譚惠珠指出﹐常委會相當重視香港政制發展這項議程﹐容許常委們有充分時間考慮各代表的意見﹐才作出最後決定﹔同時又增加了香港人大代表列席的人數﹐由原來3個增至5個﹐連同基委會副主任梁愛詩﹐常委會6個討論分組都有一名香港代表。(chinesenewsnet.com)赴京出席人大常委會議的人大常委曾憲梓則表示﹐不論什麼普選路線圖都必須得到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通過﹐經特首同意及中央批准﹐不能把程序顛倒﹐本末倒置。(chinesenew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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